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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旅行社承责出游前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常会对一些责任问题产生不解和疑问,就一些游客对什么是“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在从事旅游活动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游客损失的,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一般可见自然原因,如暴风、地震、洪水、干旱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事故。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游客,提高维权意识也是对自己负责,旅行社在从事旅游活动中也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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