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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旅行社承责

  出游前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常会对一些责任问题产生不解和疑问,就一些游客对什么是“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在从事旅游活动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游客损失的,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一般可见自然原因,如暴风、地震、洪水、干旱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事故。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游客,提高维权意识也是对自己负责,旅行社在从事旅游活动中也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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