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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如何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 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应符合下列情况,并应提交相应的证明和履行有关手续: (一) 夫妻团聚
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是初婚,还应提交离婚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夫妻分居类可携带1名14名岁以下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偕行一栏填写外,还应另填写二张《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免去学校或者派出所盖章,并同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 (二) 照顾定居在香港澳门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申请人应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年满60岁):
(三) 内地无依靠老人(年满60岁)投靠在香港澳门地区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
(四) 内地无依靠儿童(是指14岁以下)投靠在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兄、姐):
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五) 定居香港澳门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所遗留资产总额应在500万港币以上):
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 (六) 上述(一)至(五)类中,如定居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亲属是外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应同时出具外国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和香港澳门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受理申请经核准,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和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证明,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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