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告酒店 现场录像“出庭作证”
随团旅游住店 手机、相机、现金等财物失窃 告状获赔4000元———
本报讯 在入住酒店后财物被盗,旅客张女士将旅行社和酒店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酒店负有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旅行社不存在责任。
今年4月24日,原告张女士和他人与北京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旅游合同,旅游路线为泰山、曲阜、孔庙三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638元。
4月28日,按照旅行社的安排,原告一行人入住在济南市闵子骞桃源大酒店。然而第二天早晨6点30分许,张女士起床时发现自己所住的房间门已经被打开,自己的手机、相机及现金被盗,损失共计7000元。
后来,张女士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
在法庭上,原告张女士向法官以及被告播放了事发后摄录下来的一段录像,来证明她的确在闵子骞桃源大酒店失窃的事实。
而旅行社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否在旅行时带了那么多物品和现金,即便是被盗窃,也是应该由窃贼来承担损失。
庭审后,法官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酒店赔偿原告张女士经济损失4000元。该酒店的代理人在判决后声称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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