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游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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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游者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游者须知

第一条 填写旅游报名单,内容要真实、准确,旅游票只限本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应在出发前办妥变更手续。

第二条 旅游者须带本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夫妇旅游须备结婚证书。

第三条 未成年及年老体弱者参加旅游,必须由成年人陪伴。怀抱婴儿,恕不接待。携带1.2米以下儿童,付旅游票的15%服务费,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第四条 旅游交通途中的膳食自理。

第五条 凡遇不可抗拒因素,旅行社可视情况更改或取消游程,超出原定费用部分,由旅游者承担,缩减支出部分,退还旅游者。

第六条 旅游者因故申请退票,旅行社可按以下情况处理。出发72小时之前,收取原票款10%的退票费;72小时内48小时之前,收取原票款20%的退票费;48小时内24小时之前,收取原票款30%退票费;24小时内不予退票。旅游者误点未能成行。旅游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七条 旅游中,旅行社不得增加费用;有特殊要求者旅行社可视情办理,按实收费,出具发票。

第八条 旅行社因故取消旅游班次,应在出发前48小时通知旅游者;48小时内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票款10%赔偿旅游者;24小时内取消的,应按原票款的15%作赔偿。

第九条 旅行社必须明码标价,所有线路的游览景点、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均以一线一单形式具体如实标明。团队旅游须签订委托书或协议书。旅行社因故在旅游中不能实行原定的项目,应退还该项目所收费用。

第十条 提倡文明游览,注意安全。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投保旅游平安保险,旅游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保险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旅行社对旅游者随身携带财物的损坏或遗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须知已报上海旅游事业管理局核准,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实行。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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