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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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1993年4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 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 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 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 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 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 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
(电话:65234521 传真:65122096 邮政编码:100740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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