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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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现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1999年5月14日)

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 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 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口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 导游服务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导游服务的质量要求,提出了导游服务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行社在接待旅游者过程中提供的导游服务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 旅行社travel service: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 组团旅行社(简称组团社)domestic tour wholesaler: 接受旅游团(者)或海外旅行社预定,制定和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
3) 接待旅行社(简称接待社)domestic lad operator: 接受组团社的委托,按照接待计划委派地方陪同导游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4) 领队tour escort: 受海外旅行社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5) 导游人员torur guide: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资格证书、受旅行社委派、按照接待计划,从事陪同旅游团(者)参观、游览等工作的人员。导游人员包括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
6)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local guide: 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导游人员。
7)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national guide: 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旅程陪同服务的导游人员。

3、 全陪服务

全陪服务是保证旅游团(者)的各项旅游活动按计划实施,旅行顺畅、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全陪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应自始至终参与旅游团(者)全旅程的活动,负责旅游团(者)移动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全陪应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各项服务。

3.1、 准备工作要求

准备工作是全陪服务的重要环节之一。

1、熟悉接待计划:上团前,全陪要认真查阅接待计划及相关资料,了解旅游团(者)的全面情况,注意掌握其重点和特点。

2、做好物质准备:上团前,全陪要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携带必备的证件和有关资料。

3、与接待社联络:根据需要,接团的前一天,全陪应同接待社取得联系,互通情况,妥善安排好有关事宜。

3.2 首站(入境站)接团服务要求   

首站接团服务要使旅游团(者)抵达后能立即得到热情友好的接待,旅游者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1、 接团前,全陪应向接待社了解本站接待工作的详细安排情况;
2、 全陪应提前半小时到接站地点迎候旅游团(者);
3、 接到旅游团(者)后,全陪应与领队核实有关情况;
4、 全陪应协助领队向地陪交接行李
5、 全陪应代表组团和个人向旅游团(者)致欢迎辞。欢迎辞应包括表示欢迎、自我介绍、表示提供服务的真诚愿望、预祝旅行顺利愉快等内容。

3.3 进住饭店服务要求

进住饭店服务应使旅游团(者)进入饭店后尽快完成住宿登记手续、进住客房、取得行李。为此,全陪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领队办理旅游团的住店手续,并热情地引导旅游者进入房间,还应协助有关人员随时处理旅游者进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4 核对商定日程

全陪应认真与领队核对、商定日程。如遇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组团社,并使领队得到及时的答复。


3.5 各站服务要求   

全陪各站服务,应使接待计划得以全面顺利实施,各站之间有机衔接,各项服务适时、到位,保护好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为此:
1、 全陪应向地陪通报旅游团的情况,并积极协助地陪工作;
2、 监督各地服务质量,酌情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出现突发事件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有关原则执行。

3.6 离站服务要求

全陪应提前提醒地陪落实离站的交通票据及准确时间,协助领队和地陪妥善办理离店事宜,认真做好旅游团(者)搭乘交通工具的服务。

3.7 途中服务要求

在向异地移动途中,无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全陪应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和物品的安全;组织好娱乐活动,协助安排好饮食和休息,努力使旅游团(者)旅行充实、轻松、愉快。

3.8 末站(离境站)服务要求

末站(离境站)的服务是全陪服务最后的接待环节,要使旅游团(者)顺利离开末站(离境站),并留下良好的印象。   

在当次旅行结束时,全陪应提醒旅游者带好自己的物品和证件,征求旅游者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旅途中的合作表示感谢,并欢迎再次光临。

3.9 处理好遗留问题

下团后,全陪应认真处理好旅游团(者)的遗留问题。

全陪应认真、按时填写《全陪日志》或其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组团社)所要求的资料。

4. 地陪服务

地陪服务是确保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活动的顺利,并充分了解和感受参观游览对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地陪应按时做好旅游团(者)在本站的迎送工作;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做好旅游团(者)参观游览过程中的导游讲解工作和计划内的食宿、购物、文娱等活动的安排;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出现的问题。

地陪应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各项服务。

4.1 准备工作要求

做好准备工作,是地陪提供良好服务的重要前提。
* 熟悉接待计划

地陪应在旅游团(者)抵达之前认真阅读接待计划和有关资料,详细、准确地了解该旅游团(者)的服务项目和要求,重要事宜作好记录。

* 落实接待事宜

地陪在旅游团(者)抵达的前一天,应与各有关部门或人员落实、核查旅游团(者)的交通、食宿、行李运输等事宜。

* 做好物质准备

上团前,地陪应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带好接待计划、导游证、胸卡、导游旗、接站牌、结算凭证等物品。

4.2 接站服务要求

在接站过程中,地陪服务应使旅游团(者)在接站地点得到及时、热情、友好的接待,了解在当地参观游览活动的概况。

一、 旅游团(者)抵达前的服务安排  

  1. 地陪应在接站出发前确认旅游团(者)所乘交通工具的准确抵达时间。
  2. 地陪应提前半小时抵达接站地点,并再次核实旅游团(者)抵达的准确时间。
  3. 地陪应在旅游团(者)出站前与行李员取得联络,通知行李员将行李送往的地点。 
  4.  地陪应与司机商定车辆停放的位置。
  5. 地陪应在旅游团(者)出站前持接站标志,站立在出站口醒目的位置热情迎接旅游者。

二、 旅游团(者)抵达后的服务。 

  1. 旅游团(者)出站后,如旅游团中有领队或全陪,地陪应及时与领队、全陪接洽。
  2. 地陪应协助旅游者将行李放在指定位置,与领队、全陪核对行李件数无误后,移交给行李员。
  3. 地陪应及时引导旅游者前往乘车处。旅游者上车时,地陪应恭候车门旁。上车后,应协助旅游者就座,礼貌地清点人数。行车过程中,地陪应向旅游团(者)致欢迎辞并介绍本地概况。欢迎辞内容应包括:

a) 代表所在接待社、本人及司机欢迎旅游者光临本地;   
b) 介绍自己姓名及所属单位;  
c) 介绍司机;   
d) 表示提供服务的诚挚愿望;  
e) 预祝旅游愉快顺利

4.3 入店服务要求

1、地陪服务应使旅游者抵达饭店后尽快办理好入店手续,进住房间,取到行李,及时了解饭店的基本情况和住店注意事项,熟悉当天或第二天的活动安排,为此地陪应在抵饭店的途中向旅游者简单介绍饭店情况及入店、住店的有关注意 事项,内容应包括:

a) 饭店名称和位置;
b) 入店手续;   
c) 饭店的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  
d) 集合地点及停车地点。

2、 旅游团(者)抵饭店后,地陪应引导旅游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店手续。
3、 旅游者进入房间之前,地陪应向旅游者介绍饭店内就餐形式、地点、时间,并告知有关活动的时间安排。
4、 地陪应等待行李送达饭店,负责核对行李,督促行李员及时将行李送至旅游者房间。
5、 地陪在结束当天活动离开饭店之前,应安排好叫早服务

4.4 核对、商定节目安排   
旅游团(者)开始参观游览之前,地陪应与领队、全陪核对、商定本地节目安 排,并及时通知到每一位旅游者。

4.5 参观游览过程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要求   
参观游览过程中的地陪服务,应努力使旅游团(者)参观游览全过程安全、顺利。应使旅游者详细了解参观游览对象的特色、历史背景等及其他感兴趣的问题。

1、 出发前的服务   
出发前,地陪应提前10分钟到达集合地点,并督促司机做好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地陪应请旅游者及时上车。上车后,地陪应清点人数,向旅游者报告当日重要新闻、天气情况及当日活动安排,包括午、晚餐的时间、地点。

2、 抵景点途中的讲解
在前往景点的途中,地陪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本地的风土人情、自然景观,回答旅游者提出的问题。抵达景点前,地陪应向旅游者介绍该景点的简要情况,尤其是景点的历史价值和特色。抵达景点时,地陪应告知在景点停留的时间,以及参观游览结束后集合的时间和地点。地陪还应向旅游者讲明游览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3、 景点导游、讲解抵达景点后,地陪应对景点进行讲解。讲解内容应繁简适度,应包括该景点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讲解的语言应生动,富有表达力。在景点导游的过程中,地陪应保证在计划的时间与费用内,旅游者能充分地游览、观赏,做到讲解与引导游览相结合,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劳逸适度,并应特别关照老弱病残的旅游者。在景点导游的过程中,地陪应注意旅游者的安全,要自始至终与旅游者在一起活动,并随时清点人数,以防旅游者走失。

4.6 旅游团(者)就餐时对地陪的服务要求
旅游团(者)就餐时,地陪的服务应包括:

1、 简单介绍餐馆及其菜肴的特色;
2、 引导旅游者到餐厅入座,并介绍餐馆的有关设施;
3、 向旅游者说明酒水的类别;
4、 解答旅游者在用餐过程中的提问,解决出现的问题。

4.7 旅游团(者)购物时对地陪的服务要求
旅游团(者)购物时,地陪应:
1、 向旅游团(者)介绍本地商品的特色;
2、 随时提供旅游者在购物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如翻译、介绍托运手续等。

4.8 旅游团(者)观看文娱节目时对地陪的服务要求旅游团(者)观看计划内的文娱节目时,地陪的服务应包括:
1、 简单介绍节目内容及其特点;
2、 引导旅游者入座;在旅游团(者)观看节目过程中,地陪应自始至终坚守岗位。

4.9 结束当日活动的服务要求

旅游团(者)在结束当日活动时,地陪应询问其对当日活动安排的反映,并宣布次日的活动日程、出发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4.10 送站服务要求

旅游团(者)结束本地参观游览活动,地陪服务应使旅游者顺利、安全离站,遗留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1、 旅游团(者)离站的前一天,地陪应确认交通票据及离站时间,通知旅游者移交行李和与饭店结帐的时间;
2、 离饭店前,地陪应与饭店行李员办好行李交接手续;
3、 地陪应诚恳征求旅游者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祝旅游者旅途愉快;
4、 地陪应将交通和行李票证移交给全陪、领队或旅游者;
5、 地陪应在旅游团(者)所乘交通工具起动后方可离开;
6、 如系旅游团(者)离境,地陪应向其介绍办理出境手续的程序。如系乘机离境,地陪还应提醒或协助领队或旅游者提前72小时确认机座。

4.11 处理好遗留问题

下团后,地陪应认真处理好旅游团(者)的遗留问题。

5、 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 为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导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 爱国主义意识

导游人员应具有爱国主义意识,在为旅游者提供热情有效服务的同时,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自尊。

2、 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a) 遵纪守法   
导游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b) 遵守公德   
导游人员应讲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 尽职敬业   
导游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检查和改进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d)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旅游接待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者所提出的计划外的合理要求,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力予以满足。

5.1 业务水平
1、 能力   
导游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应变等办事能力。无论是外语、普通话、地方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导游人员都应做到语言准确、生动、形象、富有表达力,同时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2、 知识
导游人员应有较广泛的基本知识,尤其是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以及国情、风土习俗等方面的知识。

3、 仪容仪表   
导游人员应穿工作服或指定的服装,服装要整洁、得体。导游人员应举止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自然、诚恳、和蔼,努力克服不合礼仪的生活习惯。

6、 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各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导游服务质量的检查机构,依据本标准对导游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标准检查导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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