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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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须知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须知

一、 领取申请表

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表格。大陆居民前往香港定居请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打分表》一式一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大陆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赴港定居请领〈〈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赴港申请表》一式两份(白色和粉色各一份)。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请领《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赴澳申请表》一式两份(白色和蓝色各一份)。

二、 提交申请

由本人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相关手续:

一) 提交按规定贴有本人照片并经单位或派出所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和《打分表》或《赴港申请表》或《赴澳申请表》。填写《审批表》的申请人需交3张像片(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填写《赴港申请表》和《赴澳申请表》的交4张照片(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照片要求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半身证件照。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二) 交验户口簿(集体户口的交验集体户口卡片)、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号码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

三)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原证件以备查验。

四) 提交申请时,需填写有本人详细通讯地址的信封两份。

五) 提交与赴港定居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外文证明材料要在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与赴港定居相一致的证明材料是指:

1、 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香港居民,另一方为内地居民,需赴港团聚的:

(1)邀请信;
(2)《香港身份证》或《澳门身份证》的复印件;
(3)《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结婚证》,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携带一名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要提交子女出生证明,还另需填写二张《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不需学校或派出所盖章。

2、 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

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在香港澳门的,年老体弱(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需子女前往照顾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1)邀请信;
(2)《香港身份证》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
(3)《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内地公证部门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5)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出具的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3、 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

14周岁以下的内地无依靠儿童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1)邀请信;
(2)《香港身份证》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
(3)《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出生证明》;
(5)《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申请人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
决书〉。

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靠在港定居的父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出具的在港澳定居的父母无子女的证明。

孤儿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出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认可的死亡证明,同时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 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

60周岁以上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1)邀请信;
(2)《香港身份证》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
(3)《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子女定居在国外的需提供居住国的
定居证明,已故的提供死亡证明;
(5)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 继承产业:

港澳居民所留遗产为不动产,必须由内地亲属赴港澳定居才能继承的:

(1)产业所有人的死亡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律师出具的产业所有人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和申请人的继
承权的证明;
(3)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6、 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

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一方为港、澳永久性居民的:

(1)出生证、户口簿或者其它户籍证明;
(2)在内地的父或母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
(3)父母结婚证明;
(4)港澳父或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日期距申请人
出生时已满七年);
(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六) 上述1至6类中,如定居在港澳地区亲属具有外国籍,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七) 上述条款中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无依靠儿童和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按亲属关系远近设立分数标准,直系亲属15分,近亲属5分;继承遗产按继承顺序设立分数标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分数为10分;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同胞兄弟姐妹分数为9分。以此递减,内地继承人当中只允许一人前往定居。

八) 上述材料中公证材料和证明材料须提交原件。《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外国护照可交复印件(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需出示原件并交相应的复印件)。其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需使用B5纸张。

九) 必要时,还须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提交其它的证明材料。

三、 填写赴港澳定居表格的要求

一) 填表一般说明:

1、 《审批表》和《赴港申请表》、《赴澳申请表》用蓝黑或黑色钢笔填写,清楚整洁,不准涂改,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须本人亲自填写,如未满18周岁的可由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填写。

2、 “姓名”须与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书写时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

3、 “出生日期”须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姓名汉语拼音”,姓氏在前,名字在后。

4、 “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

5、 “出生地”按户口本填写省或直辖市。

6、 “户口所在地”是按申请人户口记载填写详细地址。

7、 “工作单位”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申请人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8、 本人简历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9、 国内外主要亲属或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地址。

二) 填表的特别说明:

1、 填写《审批表》的说明:

1) “何时何地何因赴港澳地区”,详细说明历次赴港澳的时间和事由,并说明往来港澳证件的签发地。

2) “港澳主要关系人”指申请人投靠或照顾在港澳亲属的情况,栏中“分居日期”,由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填写。“分居日期”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以配偶前往港澳定居证件上出境验讫章的日期为准,不能提供该证件的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一方已在港澳定居的,填写结婚证签署日期。“何时何地和何因赴港澳”何时要写明某年某月,何地要写明省市地区和申请时所在单位和发证地,何因要写明港澳主要关系人当时因何事由申请赴港澳定居。

2、 填写《打分表》的说明:“自评分”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表内提供的标准计算填写。北京地区2000年达到赴港定居分数标准为:夫妻团聚:182.5分,夫妻双方满60周岁,或一方满65周岁,另一方满55周岁的可不受此分限制;照顾在港无依靠父母:26分;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16分;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21分。

3、 填写《赴港申请表》、《赴澳申请表》的说明:

1) “父亲情况”、“母亲情况”:

(A)按户口簿或《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现居住地填写到省、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

(B)《赴港申请表》的“去港日期”写明何时入境香港,签发日期指何时批准赴港澳定居;《赴澳申请表》的“首次签发日期”填写〈〈澳门身份身份证〉〉 的首次签发日期;“本次签发日期”填写〈〈澳门居民身份证〉〉注明的本次身份证签发日期。

(C)“住址”按现住址详细填写到门牌号。

2) “父母结婚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 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

一) 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 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境)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上能证明亲属关系的也可以)。

四) 上述(一)(二)(三)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于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 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省、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中心”出具意见。

六) 其它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五、 领取证件:

一) 《前往港澳通行证》必须由本人领取。您的申请被受理后,审核批准,出入境管理处将审核批准决定按申请人提供的信封上的地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回执》、身份证 或户口簿及交费收据领取。

二) 收费标准:证照工本费每本50元。受理手续费5元。

三) 请您注意在出入境接待大厅发布的批准名单并注意您的排分情况,达到出境分数标准而未收到通知的请及时到我处询问。

四) 赴港澳定居须在指定口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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